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校安通報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10-17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9月13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20087229號函辦理。
二、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之「主類別」:若學生年齡未滿18歲
,請選「兒童少年保護事件(18歲以下)」;學生年齡滿1
8歲選「安全維護事件」;性霸凌事件則選「暴力事件」

三、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之「次類別」:請依事件發生情形選
擇「性侵害」或「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則選「校園霸凌
」。
四、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之「事件名稱」:若事件當事人一方
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一方為學生者(
不限同一校),請選「性侵害或性騷擾屬性平法事件」,
性霸凌事件則選「性霸凌」;惟若事件當事人一方非具有
教職員工生之身分,一方為學生者,則選「性侵害或性騷
擾非屬性平法事件」。
五、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之「事件等級」:請依據教育部校安
事件通報主類別、次類別及等級一覽表之規定,選擇事件
等級。
六、校安事件即時通報表內若需提及當事人之姓名,均請以代
號為之;其他足以識別之個人資訊(如手機、地址)則不需
列出。
七、未滿18歲之學生若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均
請依規定於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
統);年滿18歲之學生若發生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亦請
於24小時內完成法定通報(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