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有關「童工」規定

最後更新日期 : 2013-12-23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勞動基準法」有關「童工」規定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10月31日臺教國署學
字第1020108637號函辦理。
二、請利用適當時機宣導「勞動基準法」第44條至48條、第77
條、第79條等,有關「童工」(15歲以上未滿16歲、國中
畢業或未滿15歲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
身心健康者等)及「工作性質之限制」(不得從事繁重及
危險性之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且例假日不
得工作、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等)。
三、發現校內學生在外工作遭受事業單位不當對待情形,請主
動關懷並協助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以維護學生
勞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