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含教師兼行政)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8-12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文書組長
依據新竹縣政府104.8.10府教學字第1040123292號函辦理,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詳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