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含教師兼行政)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公告
最後更新日期 :
2015-08-12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文書組長
依據新竹縣政府104.8.10府教學字第1040123292號函辦理,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詳如附加檔案。
104赴大陸地區返臺意見反映表1040812.doc
104公務員(含教師兼行政)赴大陸公文1040812.pdf
104赴大陸申請表1040812104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