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悉學生藥物濫用規定進行通報,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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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重申學校知悉學生藥物濫用,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進行通報,並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