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於106年8月9日公布,相關規定及細節如說明。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9-08 資訊群組 : 總務處 發佈者 : 文書組長
1.依據新竹縣政府106年9月6日府人給字第1060373057號函辦理。
2.106年8月11日以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選擇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俾得併計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基於安定,一經選擇,依法繳付費用,留職停薪期間不得變更。
3.退撫條例第69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或遺族等得開立退撫給與專戶,專供存入各項退撫給與費用;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以使退撫給與能獲得完整保障;上開專戶之建置上存細節性事項待處理,俟細部事項完成後,另辦理開戶相關事宜。
4.教育部建置「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器(支領月退休金)」、「退休教育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支領一次退休金)」及「現職人員退休所得及起支年齡試算系統」等試算系統,已刊登於教育部人事處網站「年金改革專區」,請老師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