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教師會辦理108學年度新修正教師法法制提升運作品質教師研習,歡迎教師踴躍參與,本府同意核予公假派代,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8-06 資訊群組 : 教務處 發佈者 : 教學組長
一、本府前於109年7月28日公告(公告編號:88499 )在案。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十、教師從事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其公假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但學校或其主管機關基於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指派者,或一次性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得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三、因教師法於109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相關法制程序已有重大修正,其涉及教師工作權及審議程序,修正幅度甚大。為使參與教評會及專審會審議之教師,習得新修正教師法之新知,落實案件審議應兼顧程序與法制觀念,請教師踴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