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20-08-31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辦理。
二、學校為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條所列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應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2條所列項目實施家庭教育相關課程、活動及服務,合先敘明。
三、新竹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應實施事項如下:
(一)教師每年應接受4小時(含)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本法第9條第3項)。
(二)每學年於正式課程外實施4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課程及活動,並於學校行事曆載明(本法第13條、施行細則第8條)。
(三)會同家長會辦理親職教育(本法第13條)。
(四)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即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本法第15條)。
四、為利本縣教師進行每年4小時之家庭教育進修,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至教育部建置之「教師e學院」網站修讀「家庭教育課程」(請以教育雲端帳號登入),惟當年度參加本縣辦理之家庭教育實體研習之教師不在此限。
五、因應12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家庭教育做為議題融入各學習領域,請貴校轉知所屬教師參閱國家教育研究院編撰之「議題融入說明手冊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