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修正後,後續重審作業期程一案,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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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一、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該部)115年3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4200684號書函辦理。
二、依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相關規定修正,該部刻正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俟相關系統功能建置完成後,該部將另行通知各主管機關依旨揭退撫條例之規定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先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