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
2012-07-12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主旨:函轉內政部函送台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訂定「台北市報
業商業同業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
律規範及審議辦法」、「兒少新聞自律事件舉發書」、「
舉發及審議流程表」各乙份,請依說明三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6月18日臺國(一)字第1010110572號函辦
理。
二、查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法)業於
100年11月30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267831號令公布施行
,該法第45條明定新聞紙不得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
康之內容,如過度描述(繪)強制性交、猥褻、自殺、施
用毒品等行為細節之文字或圖片及血腥、色情細節之文字
或圖片。為認定前揭內容,並尊重新聞言論自由及媒體自
律精神,該條第2項復規定,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應訂定防
止新聞紙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之自律規範及
審議機制,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
會爰依上開規定訂定旨揭自律規範與審議辦法,報內政部
(101年5月18日台內童字第101084228號函)備查在案。
三、依旨揭自律規範與審議辦法第5條規定,任何人發現該公
會會員報違反第2條規範事項(如說明一之不得刊載內容)
者,得於刊載日起1年內向該委員會舉發之。自律委員會
接獲政府機關移送該公會會員報違反第2條自律規範者,依
旨揭審議辦法處理。且於第6條明確規範舉發程式及內容
。
四、是以,嗣後各校自行舉發新聞紙違反兒少法第45條之情事
,請依上開規定填具舉發書逕向該公會舉發。
五、如接獲民眾舉發(陳情、首長信箱、電話)請輔導舉發人
依上開規定填具舉發書逕向該公會舉發以示負責。
六、本案相關兒少新聞自律事件舉發書表,請逕至臺北市報業
商業同業公會網站(http://www.newspaper.org.tw/)兒
少新聞自律委員會區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