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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_交通載具管理規定

資訊群組 : 學務處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3月11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40026193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令自104年2月4日公布施行,其增訂第90-1條有關
兒童及少年交通載具管理規定條文內容為:
(一)第1項:違反第29條第2項所定辦法規定而有下列各款情
形之一者,由教育主管機關處公私立學校校長、短期補
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負責人新臺幣6,000元以
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1、以未經核准或備查之車輛載運學生。
2、載運人數超過汽車行車執照核定數額。3、未依學生
交通車規定載運學生。4、未配置符合資格之隨車人員
隨車照護學生。
(二)第2項:違反第33條第3項及第4項所定適用範圍及一定
年齡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
,000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
按次處罰。
三、請各級學校、短期補習班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辦理學
生交通車管理工作時應依相關法規執行,維護學生安全,
以免受罰。
四、旨揭法規條文得於本府教育處最新公告(編號:54554)下
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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