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及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宣導
最後更新日期 :
2016-08-11
資訊群組 :
1.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規定之性騷擾略以:「以明示或暗示之方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 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 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 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及第2款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 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以及無故以 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 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
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