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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下學期「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2-16 資訊群組 :
★設立宗旨:
一、 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使其安心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資格:
就讀本縣縣立高中、公私立國中、小學(含完全中學設立之國中部)並設籍於本縣之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但公營事業機構人員遺族不適用之。
★本要點就學費用優待規定如附件要點說明。
★請領公費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乙份。(如附表一)
(二) 優待名冊乙份。(如附表二)
(三) 印領清冊乙份。(如附表三)
(四) 戶口名簿影本。
(五) 卹亡給與令、撫卹令、卹傷撫卹令或軍人遺族就學證明書、年撫卹金證書等證件之一種。
(六) 公費請領人之父或母為現職軍公教人員者,應繳未領子女教育補助費證明書。
(七) 軍人遺族子女申請主食費者須持有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留守業務署出具未領眷補證明。
前項第四至七款所檢附影本文件,應印記本影本與正本相符之字樣戳章及加蓋查驗人之職名章。
★公費請領應行注意事項:
(一)請領公費,應由學校填具蓋有學校印信及校長、主計、出納印章之請領總金額收據乙紙及印領清冊一份,備文送本府教育局撥款。印領清冊應蓋齊學生印章及校長、會計、出納、主辦業務人員印章。
(二)核定半公費者,學雜費(含實習費)一律全額補助,其他制服費、書籍費、副食費,應比照全公費減半申請。
(三)制服費一律於第一學期一次請領,第二學期則不再發給(第二學期始核給公費者,制服費減半),其他學雜費、書籍費、主食米、副食費各按學期請領。
(四)新生請俟學籍核准後,再檢件具領。
(五)新生申請本公費,其資格送審及請款,請一併辦理。
(六) 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要點就學優待及政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七) 軍公教遺族及傷殘榮軍子女經核定公費後,因故輟學離校,已發之制服費、書籍費不予收回,主食費、副食費發至該生離校當月止。
(八) 每學期公費一律由學校轉發,學雜費、制服費、書籍費應於收到本府核發公費後三日內轉發給學生,主食費、副食費應按月初時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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