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華民國學科標準分類,自106學年度起實施,請查 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09-20
資訊群組 :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9月4日臺教統(一)字第1060127645號函辦理。
二、本(第5)次修正援例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最新版之「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教育培訓學科,2013」 (簡稱ISCED-F 2013)」為基準,並參考我國大專校院教育實際現況及教育統計實務,進行分類架構、學科類別名稱及定義內容之檢討與調整,修正結果計分為11領域、27學門、93學類及174細學類。
三、學科分類係供統計分類之用,期使教育相關統計能在一致的比較基礎下,相互連結應用。學科分類係以現有大專校院各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為分類對象,就其課程科目實質內容為判定分類之基礎,倘若同時進行跨域或跨類之多元課程教學,則以學習學分(50%以上)或學習時間占最大部分之課程為最主要類別。
二、本(第5)次修正援例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最新版之「國際教育標準分類─教育培訓學科,2013」 (簡稱ISCED-F 2013)」為基準,並參考我國大專校院教育實際現況及教育統計實務,進行分類架構、學科類別名稱及定義內容之檢討與調整,修正結果計分為11領域、27學門、93學類及174細學類。
三、學科分類係供統計分類之用,期使教育相關統計能在一致的比較基礎下,相互連結應用。學科分類係以現有大專校院各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為分類對象,就其課程科目實質內容為判定分類之基礎,倘若同時進行跨域或跨類之多元課程教學,則以學習學分(50%以上)或學習時間占最大部分之課程為最主要類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