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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地方政府辦理補救教學研習課程時數採計及出席要求標準一案,請查照。

最後更新日期 : 2017-11-08 資訊群組 :
有關地方政府辦理補救教學研習課程時數採計及出席要求標準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11月2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16741B號函辦理。
二、國教署邇來接獲民眾反映,有地方政府辦理補救教學研習課程時數採計及出席要求標準不一致,為維護研習課程品質及補救教學學生之權益,嗣後辦理補救教學現職教師8小時或非現職教師18小時研習課程,相關參加研習人員因故請假,僅核發參加實際研習課程科目之研習時數,待來年補足研習課程時數後,再補發補救教學現職教師8小時或非現職教師18小時研習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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