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109學年度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生簡章(縣府公告版)
資訊群組 :
幼兒園
登記抽籤日期:
(一)登記時間:109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4時、109年4月25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二)抽籤時間:1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上午9時
(三) 登記及抽籤地點:各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招生對象:
一、年齡:
(一) 5 足歲:民國 10 3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 4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 )4 足歲:民國 10 4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三 )3 足歲:民國 105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 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四 )2 足歲:民國 106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108學年度已就讀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幼兒,得於109學年度繼續留園直升;因原就讀之幼兒園停招或撤園(班)致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者,視同於安置之幼兒園留園直升;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欲至其他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三、 一般入園資格 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 設籍 本縣之幼兒。
(二) 居留本縣之 外籍或華裔 幼兒 。
(三) 寄居本縣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四)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非營利幼兒園所屬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依本縣國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暨國民小學學前特教班級員額編制表且於該校(園)當年公告招生簡章日在職者為準】。
四、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優先:身心障礙【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原住民、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
1. 經本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 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 欲登記之幼兒園或 所屬學校 之 滿 4 足歲 幼兒。
(三)第三優先:
1. 多胞胎 之 滿 4 足歲幼兒 (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
2. 雙胞胎 之 滿 4 足歲幼兒 ,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80 萬元以下者;家庭子女數 3 名以上 之滿 4 足歲幼兒 ,其家 戶年所得 低於 110 萬元以下者【排除家戶擁有第 3( 含)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
3. 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滿 4足歲幼兒 。
4. 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 5 0 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 之 滿 4 足歲幼兒 。
5 隔代教養之滿 4 足歲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四)第四優先:縣立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附設幼兒園之公立學校或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設立幼兒園之鄉(鎮、市)公所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及經本府核定特殊偏遠區域且設籍滿二年以上之幼兒。
五 、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之證明文件,於入園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戶籍謄本從戶籍機關申請 3 個月內有效 )。
招收名額以縣府最後公告為主,其餘事宜請詳閱簡章,或致電本校附設幼兒園03-5692403#711。
(一)登記時間:109年4月24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4時、109年4月25日(星期六)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二)抽籤時間:109年4月26日(星期日)上午9時
(三) 登記及抽籤地點:各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招生對象:
一、年齡:
(一) 5 足歲:民國 10 3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 4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 )4 足歲:民國 10 4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三 )3 足歲:民國 105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 6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四 )2 足歲:民國 106 年 9 月 2 日至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出生者。
二、108學年度已就讀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之幼兒,得於109學年度繼續留園直升;因原就讀之幼兒園停招或撤園(班)致無法繼續收托,經本府重新安置者,視同於安置之幼兒園留園直升;放棄安置或放棄留園直升之幼兒,若欲至其他公立暨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就讀,應重新登記。
三、 一般入園資格 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
(一) 設籍 本縣之幼兒。
(二) 居留本縣之 外籍或華裔 幼兒 。
(三) 寄居本縣有合法監護人之幼兒。
(四)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公立幼兒園及所屬學校、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非營利幼兒園所屬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依本縣國中、小學及公立幼兒園暨國民小學學前特教班級員額編制表且於該校(園)當年公告招生簡章日在職者為準】。
四、優先入園資格:符合一般入園資格,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第一優先:身心障礙【經本縣鑑輔會鑑定安置之特殊幼兒】、原住民、低收入戶子女、
中低收入戶子女、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二)第二優先
1. 經本府社會處轉介輔導之家庭或機構安置之幼兒。
2. 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者且就讀 欲登記之幼兒園或 所屬學校 之 滿 4 足歲 幼兒。
(三)第三優先:
1. 多胞胎 之 滿 4 足歲幼兒 (同日出生之三胞胎以上)。
2. 雙胞胎 之 滿 4 足歲幼兒 ,且家戶年所得低於 80 萬元以下者;家庭子女數 3 名以上 之滿 4 足歲幼兒 ,其家 戶年所得 低於 110 萬元以下者【排除家戶擁有第 3( 含)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逾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 10 萬元者】 。
3. 父或母一方為新住民,且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滿 4足歲幼兒 。
4. 家戶年所得監護人及幼兒為新臺幣 5 0 萬元以下之單親家庭 之 滿 4 足歲幼兒 。
5 隔代教養之滿 4 足歲幼兒(父母雙亡或失蹤、服刑、無行為能力者)。
(四)第四優先:縣立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附設幼兒園之公立學校或出借場地辦理非營利幼兒園之學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設立幼兒園之鄉(鎮、市)公所編制內教職員工子女及經本府核定特殊偏遠區域且設籍滿二年以上之幼兒。
五 、 符合優先入園資格幼兒之證明文件,於入園登記時應在有效期間內(戶籍謄本從戶籍機關申請 3 個月內有效 )。
招收名額以縣府最後公告為主,其餘事宜請詳閱簡章,或致電本校附設幼兒園03-5692403#711。

